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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交通安全常識命題焦點」- 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事故$01-$15] (草稿)

「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交通安全常識命題焦點」- 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處罰$01-$92-1] (草稿)

「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交通安全常識命題焦點」- 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4章-汽車裝載行駛 [道路規則$77-$114] (條文整理一些)

       =第4章-汽車裝載行駛=   第 77 條 (註:汽車裝載規定)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車廂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客>。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註: 小型車不得超全寬1.5倍, 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不得...

「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交通安全常識命題焦點」- 貳、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規則$1-$71] (OK)

貳、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規則$1-$71] 2023/01/21-23       =第 一 章 總則=         1.[郵件規則$1] (註: 郵件處理規則-法源依據為[郵$48])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郵件規則$2] (註: 刪除)         3.[郵件規則$3] (註: 郵局對交寄郵件內容, 只針對<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 予以證明. 其餘均不證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           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4.[郵件規則$4] (註: 刪除)         5.[郵件規則$5] (註: 明信片之紙質、規格要求             1. 紙質: 平整光滑、不得突出             2. 規格: 直式、橫式兩...

「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交通安全常識命題焦點」- 壹、郵政法

 =第 一 章 總則=         1. 函件: 信函, 明信片, 印刷物, 郵簡(政府機關常作為繳費單使用, 一張A4折三折後黏貼寄出), 盲人文件, 小包之總稱.         2. 信函: 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註: 信函也不含小包).         3. 明信片: 指書於單一紙片上, 不加封套交寄, 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4. 郵簡: 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 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 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           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 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 為特製郵簡。         5. 印刷物: 指新聞紙, 雜誌, 書籍, 型錄等印刷文件。         6. 盲人文件: 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 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之文件。           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 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 視同盲人文件。         7. 小包: 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1公斤)之小件物品。         8. 包裹: 指小包以外(超過1公斤), 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9. 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