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交通安全常識命題焦點」- 貳、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規則$1-$71] (OK)
貳、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規則$1-$71] 2023/01/21-23
=第 一 章 總則=
1.[郵件規則$1] (註: 郵件處理規則-法源依據為[郵$48])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郵件規則$2] (註: 刪除)
3.[郵件規則$3] (註: 郵局對交寄郵件內容, 只針對<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 予以證明. 其餘均不證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
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4.[郵件規則$4] (註: 刪除)
5.[郵件規則$5] (註: 明信片之紙質、規格要求
1. 紙質: 平整光滑、不得突出
2. 規格: 直式、橫式兩種, 但不得刊印「郵政、郵資符誌」等字樣
3. 不合上述規定者, 按「信函」交寄)
明信片應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
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明信片者,應依前三項規定製作,並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寄。
6.[郵件規則$6] (註: 其他不符明信片要求<欠光滑、有突出、經折疊>,
應按「信函」交寄之規定)
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缺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
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者,按信函交寄。
7.[郵件規則$7] (註: 郵簡種類 <國內及國際航空> 及
郵簡使用規定 =>
1. 依郵局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
2. 向郵局申請許可
3. 指定位置註明許可字號)
郵簡依寄遞區域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
任何人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尺寸、規格向其申請許可印製之郵簡,應於指定位置註明許可文字及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8.[郵件規則$8] (註: 郵簡夾寄附件時,
應劃去「郵簡」字樣,
改按「信函、航空信函、水陸郵路」寄遞)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由水陸郵路寄遞。
9.[郵件規則$9] (註: 刪除)
10.[郵件規則$10] (註: 新聞紙或雜誌定義, 以及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規定
1. 新聞紙: 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隔週>按期發行
2. 雜誌: 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3. 新聞紙或雜誌內容限定:
a. 以報導或評論 <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 為目的之刊物。
b.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4. 不得作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係:
a. <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
b. 簡言之, 就是<廣告類刊物>不得作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11.[郵件規則$11] (註: 印刷物中書籍及型錄定義)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印刷品>所稱<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冊籍>。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印刷品>所稱<型錄>,指<文件內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
12.[郵件規則$12] (註: 刪除)
13.[郵件規則$13] (註: 刪除)
14.[郵件規則$14] (註: 明定可用 <小包或包裹交寄>的項目
1. 可遞送物品, 但排除禁寄物品及郵件規格不符郵局公告者
2. 印刷品也可用 <小包或包裹交寄>)
可遞送之物品,除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外,得作小包或包裹交寄。
印刷物得作小包或包裹交寄。
15.[郵件規則$15] (註: <無法投遞之包裹> 之處理方式.
1. 因多次往返遞送致<自然變質>或<消滅>, 郵局不負補償責任
2. 寄件人表示抛棄者, 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16.[郵件規則$16] (註: <包裹轉運期間出現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時> 之處理方式.
1. 得<不經通知寄件人, 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 得銷燬之>.
2.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 郵局應存證備查.<拍照,錄影都行>
3. 變賣價款, 扣除費用後, 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17.[郵件規則$17] (註: <電子函件用戶規定>.
1.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
2. 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
3. <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
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
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
18.[郵件規則$18] (註: <郵件交寄資費規定>.
1. 交寄時依資費表付費.
2. <大宗交寄>, 寄件人依規定寫郵號, 並分區捆紮, 得予優待資費.
3. 特別處理時<例: 航空..>, 應付特別處理費.)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
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郵件依第三章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19.[郵件規則$18-1] (註: <未發行郵票>, 未生交付郵資證明之效力.)
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20.[郵件規則$19] (註: <郵票黏貼>注意事項, 失其效用.)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
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21.[郵件規則$20] (註: 郵票被二次加工, 郵局不為遞送.)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
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
<不為遞送>。
22.[郵件規則$21] (註: 剪下之郵資符誌, 失其效用.)
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23.[郵件規則$22] (註: <航空郵件>定義 => 付<航空資費>+走<航空郵路>)
郵件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者,為航空郵件。
24.[郵件規則$23] (註: <限時郵件>定義 => 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走<按班限時投遞者>)
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者,為限時郵件。
25.[郵件規則$24] (註: 限時郵件投入<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 視為<送達時間>)
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者,以其投入時間為送達時間。
26.[郵件規則$25] (註: 刪除)
27.[郵件規則$26] (註: <可追蹤函件>定義 =>
1. 國際非掛號函件 +
2. 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 +
3. 交由專差儘速投遞 +
4. 提供網路追蹤資訊)
國際非掛號函件,
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
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
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為可追蹤函件。
28.[郵件規則$27] (註: <快捷郵件>定義 =>
1. 郵局與遞送服務對口公司<國營、民營均可>,
2. 約定以<最快速方式>優先處理,
3. 在<約定時間內>送達收件人)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
或交由在寄達國提供遞送服務之民營公司,
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
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
為快捷郵件。
29.[郵件規則$28] (註: <掛號郵件>定義及寄收規定 =>
1. 狹義掛號: 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要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
2. 廣義掛號: 「包裹、快捷、代收貨款」, 這三類也視為掛號; 「報值、保價」, 這兩類也視為掛號 (參閱[郵件規則$30])
3. 寄件人可付<回執費>, 填附回執.
4. 收件人簽章退還<回執> 或 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 ,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30.[郵件規則$29] (註: <國際掛號函件>特別規定 =>
1. 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唯需符合下列要件
2. 要件1: 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資費、
3. 要件2:封面以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31.[郵件規則$30] (註: <報值郵件>及<保價郵件>定義 =>
1. 報值郵件 = 掛號郵件 + 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
2. 保價郵件 = 掛號郵件 + 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郵件。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郵件。
#注意# 「保價郵件」是指寄送<貴重物品>,如果遺失是照保價金額全額賠償,
例如:保價8萬元就賠8萬元,但<有10萬元最高上限>,
也就是說如果寄送的物品價值逾10萬元,也只能保價10萬元及賠償10萬元.
#注意#「報值郵件」用來寄送現金等<法定紙幣>或股票、支票及有禮券等<非法定紙幣>,一旦遺失也是照報值金額賠償,
但<現金報值上限是1萬元>,<非法定紙幣上限則是5萬元>。
參考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61577
32.[郵件規則$31] (註: <報值郵件>及<保價郵件>注意事項 =>
1. <報值費>或<保價費>, <不得超過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實價>.
2. 若<違反上述規定>, 於<損失時>, <不得請求補償>.)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33.[郵件規則$32] (註: <代收貨款郵件>定義及寄收規定 =>
1. 寄件人按郵局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 <交付代收貨款費>
2. 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
寄件人按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交付代收貨款費,
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之郵件,為代收貨款郵件。
34.[郵件規則$33] (註: <廣告回信>定義及寄收規定 =>
1. <廣告回信>種類1: <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
2. <廣告回信>種類2: <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
3. 回信人寄回時, 寄件人<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
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
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
為廣告回信。
35.[郵件規則$34] (註: <存證信函>定義及保存期限<自交寄日起3年>規定 =>
1. 以<掛號信函>交寄,<加付存證資費>
2. 依郵局規定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3.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
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
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
期滿後銷燬之。
=第 四 章 郵件之交寄(郵件交寄階段)=
36.[郵件規則$35] (註: 郵件要去哪寄?
1. 郵局
2. 郵局委託者
3. 郵筒或郵箱)
郵件應依規定向郵局、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37.[郵件規則$36] (註: 刪除)
38.[郵件規則$37] (註: 禁寄物品規定.
1. 第一、二項, 危險物品<易造成郵局相關人員或公用物損害>
2. 第三項, 違禁品<爆裂物>
3. 第四項, 活生動物
4. 第五~七項, 違禁品<放射物、麻醉品、妨害風化>
5. 第八項, 寄達國禁止輸入
6. 第九~十一項, 違禁品<國內禁售、彩票傳單、其他違禁品>)
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
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郵件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郵件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七、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九、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十、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但經政府特許發行或未經特許發行而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按掛號郵件互寄作為訴訟證據之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
39.[郵件規則$38] (註: 發現禁寄物品時, 該如何處理?
1.於<原寄郵局>發現, 退還寄件人;
於<遞送途中>發現, <重裝交寄>寄件人或收件人; 重裝費用, 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第一、二項, 危險物品<易造成郵局相關人員或公用物損害>
2.<交給主管機關>
第三項, 違禁品<爆裂物>
第五~七項, 違禁品<放射物、麻醉品、妨害風化>
第九~十一項, 違禁品<國內禁售、彩票傳單、其他違禁品>
3.<退還寄件人 或 退還原寄郵局[外國寄來的]>
第四項, 活生動物
4.<退還寄件人 或 交給主管機關>
第八項, 寄達國禁止輸入)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40.[郵件規則$39] (註: 疑似有禁寄物品/夾寄他人郵件時, 該如何處理?
1. 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
2. <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
3. 拆驗時,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郵局認為郵件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
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
拆驗時,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41.[郵件規則$40] (註: <寄件人>應承擔<郵件裝有禁寄物品之責任>
1. <寄件人>交寄致郵局或其他郵件受損害者, 郵局得向<寄件人>求償
2. 郵件完成收寄後, <寄件人>仍不免受郵局求償之責)
寄件人應承擔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之責任,如致中華郵政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該公司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42.[郵件規則$41] (註: 郵寄<貴重物品>, <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
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第 五 章 郵件運遞(郵件遞送階段)=
43.[郵件規則$42] (註: 郵件資費種類及航空資費不退還例外.
1. 郵件資費種類: 水陸、航空
2. <航空郵件收寄後>, 因<不可歸責於郵局之事由>, 改以其他郵路運送時, <航空資費不退還>)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44.[郵件規則$43] (註: 郵件投遞區域種類: <按址投遞>區域、<不按址投遞>區域)
郵件投遞區域分為按址投遞區域及不按址投遞區域。
45.[郵件規則$44] (註: <報值、保價、代收貨款及印刷品> 遞送規則.
1. 上述四類郵件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
2. 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3. 印刷品在<同日同一收件人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 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4. 費用繳清後, 始予遞交.)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款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
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款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繳貨款、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46.[郵件規則$45] (註: <船舶或船員郵件> 遞送規則.
1. 原則上, 向該船舶遞交.
2. 例外時, 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
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47.[郵件規則$46] (註: <軍艦郵件> 遞送規則.
1. 原則上, 向<該艦艦長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 <本國或外國都是>
2. 例外時, <外國軍艦郵件未經指定之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址址遞交之.)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
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
48.[郵件規則$47] (註: <機關行號> 遞送規則.
1. 原則上, 向<指定機關>遞交.
2. 若分機關與總機關在同一處, 得向<總機關>遞交.
3. 郵件可以交給機關<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4. 若<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49.[郵件規則$48] (註: <掛號郵件> 收領規則.
1.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收領
2.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3. 掛號郵件得經由 <i郵箱> 收領)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50.[郵件規則$49] (註: 郵局得 <不按址投遞> 情形.
1. <深山>
2. <孤島>
3. <羊腸小徑2公里以上, 非郵路必經之地>
4. 偏遠地區, <平均1個月郵件不足40件>
5. 其他交通不便, <投遞有困難之特殊區域>
6. 收件地址的<飼養動物會攻擊郵差>且未改善者)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一、深山。
二、孤島。
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四、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五、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區域。
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華郵政公司對該收件地址郵件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前二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51.[郵件規則$50] (註: <招領通知單>領取郵件之規定.
1. 掛號郵件, 自<通知招領日之 [次日] 起算15日>;
2. 屆期未領者, <退回寄件人>
3. 投遞大樓無管理者的掛號郵件, 比照辦理
4. 郵局人員必要時, 得請拿招領通知單的人<出示身分證件>)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52.[郵件規則$51] (註: <包裹>有下列情形, 得請收件人來郵局領之規定.
1. 破了須當場開
2. 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達一定金額
3. 收件人驗關手續費或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
4. 應交付費用
5. 重量在3公斤以上 且 收件人地址通行不便)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53.[郵件規則$52] (註: 郵局得委託<運輸業者>運輸郵件類別; 委託<他人>收送郵件類別之規定.
1. 運輸業者: <陸路、航空、水陸>
2. 他人<自然人>: <成年, 國中畢業, 身心健康>
3. 他人<郵政代辦所>: 經理人符合第2項規定, 代辦所位置<須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54.[郵件規則$53] (註: 改投及改寄之定義.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
1. 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
2. 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寄>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
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
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
55.[郵件規則$54] (註: <欠資郵件>之定義.
1.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
2. 原則上, <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56.[郵件規則$55] (註: <欠資郵件> 如何處置.
1. 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
2. <收件人拒付>或<無法退回原寄郵局>, 向寄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3. <寄件人拒付>, 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4. <國內欠資郵件 如何重送> 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 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
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
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57.[郵件規則$56] (註: <無法投遞郵件>之定義及相關規定. @-@)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
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
<退還寄件人>;
<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
<退回原寄郵局>,
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
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
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
<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
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58.[郵件規則$57] (註: <已遞交郵件>不得由郵局退回的示例. @-@)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59.[郵件規則$58] (註: <無著郵件>的定義. @-@
1. 無法投遞或不予遞送且不能退還寄件人郵件,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1個月沒人領.
2. 寄件人聲明抛棄或聲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60.[郵件規則$59] (註: <無著郵件> 如何處置. @-@
1. <無著郵件> 由郵局拆開後, 如能得知寄件人地址, 裝入封套後, 退還寄件人.
2. <無著郵件> 若為<欠資郵件>或<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 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3. <無著郵件> 由郵局拆開後, 仍無得知寄件人地址, 依下規定辦理.
a. 無價值, 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
b. 無價值, 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c. 有價值, 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d. 有價值, 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4. 簡言之,
a. <無價值>放1個月後銷燬之 或 隨時銷燬之;
b. <有價值>放3年後變賣之 或 先變賣將價款放3年)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60.[郵件規則$60] (註: 郵件<查詢期限>規定:
1. <掛號郵件> 查詢期限 <6個月>;
2. <國際快捷郵件> 查詢期限 <4個月>;
3. 逾期不提供查詢, 且不負補償責任.)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60.[郵件規則$61] (註: 郵局<履行義務責任完成>定義:
1. 依郵局規定完成投遞.
2. 由收件人領取.)
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中華郵政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者,
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告完成。
61.[郵件規則$62] (註: 收件人喪失 <請求補償權利> 要件<缺一不可>:
1. 要件1: 接收郵件時, 未當場聲明有瑕疵.
2. 要件2: 並已出據領取郵件.)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62.[郵件規則$63] (註: 郵局應補償金之期限規定:
1. 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2. 國際郵件自<查詢逾三個月>未獲結果, <寄件人可聲明先領補償金>, 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 再退還補償金給郵局)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
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63.[郵件規則$64] (註: 郵局應補償金額之規定:
1. 除<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外的<掛號遺失> <= {搞丟掛號}
a. 國內掛號: 每件 575 元
b. 國際掛號: 每件IMF特別提款權 30 單位
c. 國際掛號印刷物: 每袋IMF特別提款權 15 單位
2. <報值、保價>的<掛號遺失> <= 搞丟<報值、保價>
a. 依實價補償, 補償上限<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3. <掛號>未依郵局規定遞送 <= {未依規定遞送}
a. {補償全部資費}, 但<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4.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 <= {因郵局過失, 未依時間送達}
a. 限時、國內快捷: 補償全部資費的100%, 但<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b. 國際快捷: 補償全部資費的50%, 但<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5. 寄件人可以不要補償金, 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掛號、報值、保價>.
#注意# 唯獨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 不能要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30 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150 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64.[郵件規則$65] (註: <包裹、快捷> 遺失應補償金額之規定:
1. <國內包裹、快捷> 遺失
a. 以重量計: lower 5kg(575元), between 5-10kg(865元), greater 10kg(1155元)
b. 以尺寸-長寬高合計: lower 60cm(575元), between 60-90cm(865元), greater 90cm(1155元)
2. <國際包裹、快捷> 遺失
a. 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每件 40 計算單位> 及 <按實重每公斤 4.5 計算單位>, 混合計算其數額
3. <實價 低於 補償金額>時, 按實價補償之.
4. 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六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六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九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按實重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65.[郵件規則$66] (註: 國際掛號函件 <掛號, 包裹, 保價> 因遺失而<未獲補償金>之退還資費規定:
1. 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寄件人>得<請求退還其已付各項資費>.
2. #注意# 保價費用無法退還其已付各項資費.
推測1: 詳[郵$31], "<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可以請求補償", 此推測有問題, 因為已無法獲得補償.
推測2: 郵局代為寄送 <保價郵件> 責任很重, 應將<保價費>視為必要手續費, 而無法退還很正常.
3. #注意# 可獲得資費補償的郵件, 依[郵件規則$64]第五項規定, 一樣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66.[郵件規則$67] (註: 國內掛號函件 <掛號, 包裹, 保價, 報值, 快捷, 代收貨款郵件>因 <遺失而可獲補償金> 之退還資費規定:
1. <掛號, 包裹, 快捷, 代收貨款郵件>給予補償時, 並退還資費.
2. #注意# <保價, 報值郵件> 給予補償時, <保價費及報值費不予退還>.)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67.[郵件規則$68] (註: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 取得受領補償人對相對人之權利移轉; 權利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1. 郵件遞送延誤, 補償全部資費的100 或 補償全部資費的50 [郵件規則$64]
2.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 補償全部資費 [郵件規則$64].)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除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外,
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
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68.[郵件規則$69] (註: 郵局補償依據, 其他損失或損害的排除條款)
郵件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規則規定補償;
因上開事由所致之其他損失或損害,不予補償或賠償。
=第 七 章 附則=
69.[郵件規則$70] (註: <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 由郵局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 其他資費可由郵局自行訂定 [郵$14])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70.[郵件規則$71] (註: 郵件處理規則的實施日期92/01/01)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1.[郵件規則$1] (註: 郵件處理規則-法源依據為[郵$48])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郵件規則$2] (註: 刪除)
3.[郵件規則$3] (註: 郵局對交寄郵件內容, 只針對<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 予以證明. 其餘均不證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
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4.[郵件規則$4] (註: 刪除)
5.[郵件規則$5] (註: 明信片之紙質、規格要求
1. 紙質: 平整光滑、不得突出
2. 規格: 直式、橫式兩種, 但不得刊印「郵政、郵資符誌」等字樣
3. 不合上述規定者, 按「信函」交寄)
明信片應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
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明信片者,應依前三項規定製作,並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寄。
6.[郵件規則$6] (註: 其他不符明信片要求<欠光滑、有突出、經折疊>,
應按「信函」交寄之規定)
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缺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
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者,按信函交寄。
7.[郵件規則$7] (註: 郵簡種類 <國內及國際航空> 及
郵簡使用規定 =>
1. 依郵局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
2. 向郵局申請許可
3. 指定位置註明許可字號)
郵簡依寄遞區域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
任何人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尺寸、規格向其申請許可印製之郵簡,應於指定位置註明許可文字及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8.[郵件規則$8] (註: 郵簡夾寄附件時,
應劃去「郵簡」字樣,
改按「信函、航空信函、水陸郵路」寄遞)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由水陸郵路寄遞。
9.[郵件規則$9] (註: 刪除)
10.[郵件規則$10] (註: 新聞紙或雜誌定義, 以及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規定
1. 新聞紙: 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隔週>按期發行
2. 雜誌: 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3. 新聞紙或雜誌內容限定:
a. 以報導或評論 <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 為目的之刊物。
b.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4. 不得作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係:
a. <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
b. 簡言之, 就是<廣告類刊物>不得作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11.[郵件規則$11] (註: 印刷物中書籍及型錄定義)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印刷品>所稱<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冊籍>。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印刷品>所稱<型錄>,指<文件內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
12.[郵件規則$12] (註: 刪除)
13.[郵件規則$13] (註: 刪除)
14.[郵件規則$14] (註: 明定可用 <小包或包裹交寄>的項目
1. 可遞送物品, 但排除禁寄物品及郵件規格不符郵局公告者
2. 印刷品也可用 <小包或包裹交寄>)
可遞送之物品,除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外,得作小包或包裹交寄。
印刷物得作小包或包裹交寄。
15.[郵件規則$15] (註: <無法投遞之包裹> 之處理方式.
1. 因多次往返遞送致<自然變質>或<消滅>, 郵局不負補償責任
2. 寄件人表示抛棄者, 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16.[郵件規則$16] (註: <包裹轉運期間出現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時> 之處理方式.
1. 得<不經通知寄件人, 立即變賣之>; <無法變賣時, 得銷燬之>.
2.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 郵局應存證備查.<拍照,錄影都行>
3. 變賣價款, 扣除費用後, 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17.[郵件規則$17] (註: <電子函件用戶規定>.
1.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
2. 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
3. <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
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
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
18.[郵件規則$18] (註: <郵件交寄資費規定>.
1. 交寄時依資費表付費.
2. <大宗交寄>, 寄件人依規定寫郵號, 並分區捆紮, 得予優待資費.
3. 特別處理時<例: 航空..>, 應付特別處理費.)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
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郵件依第三章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19.[郵件規則$18-1] (註: <未發行郵票>, 未生交付郵資證明之效力.)
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20.[郵件規則$19] (註: <郵票黏貼>注意事項, 失其效用.)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
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21.[郵件規則$20] (註: 郵票被二次加工, 郵局不為遞送.)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
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
<不為遞送>。
22.[郵件規則$21] (註: 剪下之郵資符誌, 失其效用.)
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23.[郵件規則$22] (註: <航空郵件>定義 => 付<航空資費>+走<航空郵路>)
郵件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者,為航空郵件。
24.[郵件規則$23] (註: <限時郵件>定義 => 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走<按班限時投遞者>)
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者,為限時郵件。
25.[郵件規則$24] (註: 限時郵件投入<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 視為<送達時間>)
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者,以其投入時間為送達時間。
26.[郵件規則$25] (註: 刪除)
27.[郵件規則$26] (註: <可追蹤函件>定義 =>
1. 國際非掛號函件 +
2. 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 +
3. 交由專差儘速投遞 +
4. 提供網路追蹤資訊)
國際非掛號函件,
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
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
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為可追蹤函件。
28.[郵件規則$27] (註: <快捷郵件>定義 =>
1. 郵局與遞送服務對口公司<國營、民營均可>,
2. 約定以<最快速方式>優先處理,
3. 在<約定時間內>送達收件人)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
或交由在寄達國提供遞送服務之民營公司,
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
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
為快捷郵件。
29.[郵件規則$28] (註: <掛號郵件>定義及寄收規定 =>
1. 狹義掛號: 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要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
2. 廣義掛號: 「包裹、快捷、代收貨款」, 這三類也視為掛號; 「報值、保價」, 這兩類也視為掛號 (參閱[郵件規則$30])
3. 寄件人可付<回執費>, 填附回執.
4. 收件人簽章退還<回執> 或 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 ,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30.[郵件規則$29] (註: <國際掛號函件>特別規定 =>
1. 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唯需符合下列要件
2. 要件1: 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資費、
3. 要件2:封面以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31.[郵件規則$30] (註: <報值郵件>及<保價郵件>定義 =>
1. 報值郵件 = 掛號郵件 + 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
2. 保價郵件 = 掛號郵件 + 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郵件。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郵件。
#注意# 「保價郵件」是指寄送<貴重物品>,如果遺失是照保價金額全額賠償,
例如:保價8萬元就賠8萬元,但<有10萬元最高上限>,
也就是說如果寄送的物品價值逾10萬元,也只能保價10萬元及賠償10萬元.
#注意#「報值郵件」用來寄送現金等<法定紙幣>或股票、支票及有禮券等<非法定紙幣>,一旦遺失也是照報值金額賠償,
但<現金報值上限是1萬元>,<非法定紙幣上限則是5萬元>。
參考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61577
32.[郵件規則$31] (註: <報值郵件>及<保價郵件>注意事項 =>
1. <報值費>或<保價費>, <不得超過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實價>.
2. 若<違反上述規定>, 於<損失時>, <不得請求補償>.)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33.[郵件規則$32] (註: <代收貨款郵件>定義及寄收規定 =>
1. 寄件人按郵局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 <交付代收貨款費>
2. 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
寄件人按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交付代收貨款費,
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之郵件,為代收貨款郵件。
34.[郵件規則$33] (註: <廣告回信>定義及寄收規定 =>
1. <廣告回信>種類1: <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
2. <廣告回信>種類2: <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
3. 回信人寄回時, 寄件人<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
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
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
為廣告回信。
35.[郵件規則$34] (註: <存證信函>定義及保存期限<自交寄日起3年>規定 =>
1. 以<掛號信函>交寄,<加付存證資費>
2. 依郵局規定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3.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
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
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
期滿後銷燬之。
=第 四 章 郵件之交寄(郵件交寄階段)=
36.[郵件規則$35] (註: 郵件要去哪寄?
1. 郵局
2. 郵局委託者
3. 郵筒或郵箱)
郵件應依規定向郵局、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37.[郵件規則$36] (註: 刪除)
38.[郵件規則$37] (註: 禁寄物品規定.
1. 第一、二項, 危險物品<易造成郵局相關人員或公用物損害>
2. 第三項, 違禁品<爆裂物>
3. 第四項, 活生動物
4. 第五~七項, 違禁品<放射物、麻醉品、妨害風化>
5. 第八項, 寄達國禁止輸入
6. 第九~十一項, 違禁品<國內禁售、彩票傳單、其他違禁品>)
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
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郵件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郵件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七、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九、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十、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但經政府特許發行或未經特許發行而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按掛號郵件互寄作為訴訟證據之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
39.[郵件規則$38] (註: 發現禁寄物品時, 該如何處理?
1.於<原寄郵局>發現, 退還寄件人;
於<遞送途中>發現, <重裝交寄>寄件人或收件人; 重裝費用, 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第一、二項, 危險物品<易造成郵局相關人員或公用物損害>
2.<交給主管機關>
第三項, 違禁品<爆裂物>
第五~七項, 違禁品<放射物、麻醉品、妨害風化>
第九~十一項, 違禁品<國內禁售、彩票傳單、其他違禁品>
3.<退還寄件人 或 退還原寄郵局[外國寄來的]>
第四項, 活生動物
4.<退還寄件人 或 交給主管機關>
第八項, 寄達國禁止輸入)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40.[郵件規則$39] (註: 疑似有禁寄物品/夾寄他人郵件時, 該如何處理?
1. 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
2. <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
3. 拆驗時,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郵局認為郵件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
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
拆驗時,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41.[郵件規則$40] (註: <寄件人>應承擔<郵件裝有禁寄物品之責任>
1. <寄件人>交寄致郵局或其他郵件受損害者, 郵局得向<寄件人>求償
2. 郵件完成收寄後, <寄件人>仍不免受郵局求償之責)
寄件人應承擔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之責任,如致中華郵政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該公司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42.[郵件規則$41] (註: 郵寄<貴重物品>, <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
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第 五 章 郵件運遞(郵件遞送階段)=
43.[郵件規則$42] (註: 郵件資費種類及航空資費不退還例外.
1. 郵件資費種類: 水陸、航空
2. <航空郵件收寄後>, 因<不可歸責於郵局之事由>, 改以其他郵路運送時, <航空資費不退還>)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44.[郵件規則$43] (註: 郵件投遞區域種類: <按址投遞>區域、<不按址投遞>區域)
郵件投遞區域分為按址投遞區域及不按址投遞區域。
45.[郵件規則$44] (註: <報值、保價、代收貨款及印刷品> 遞送規則.
1. 上述四類郵件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
2. 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3. 印刷品在<同日同一收件人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 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4. 費用繳清後, 始予遞交.)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款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
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款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繳貨款、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46.[郵件規則$45] (註: <船舶或船員郵件> 遞送規則.
1. 原則上, 向該船舶遞交.
2. 例外時, 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
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47.[郵件規則$46] (註: <軍艦郵件> 遞送規則.
1. 原則上, 向<該艦艦長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 <本國或外國都是>
2. 例外時, <外國軍艦郵件未經指定之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址址遞交之.)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
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
48.[郵件規則$47] (註: <機關行號> 遞送規則.
1. 原則上, 向<指定機關>遞交.
2. 若分機關與總機關在同一處, 得向<總機關>遞交.
3. 郵件可以交給機關<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4. 若<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49.[郵件規則$48] (註: <掛號郵件> 收領規則.
1.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收領
2.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3. 掛號郵件得經由 <i郵箱> 收領)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50.[郵件規則$49] (註: 郵局得 <不按址投遞> 情形.
1. <深山>
2. <孤島>
3. <羊腸小徑2公里以上, 非郵路必經之地>
4. 偏遠地區, <平均1個月郵件不足40件>
5. 其他交通不便, <投遞有困難之特殊區域>
6. 收件地址的<飼養動物會攻擊郵差>且未改善者)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一、深山。
二、孤島。
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四、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五、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區域。
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華郵政公司對該收件地址郵件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前二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51.[郵件規則$50] (註: <招領通知單>領取郵件之規定.
1. 掛號郵件, 自<通知招領日之 [次日] 起算15日>;
2. 屆期未領者, <退回寄件人>
3. 投遞大樓無管理者的掛號郵件, 比照辦理
4. 郵局人員必要時, 得請拿招領通知單的人<出示身分證件>)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52.[郵件規則$51] (註: <包裹>有下列情形, 得請收件人來郵局領之規定.
1. 破了須當場開
2. 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達一定金額
3. 收件人驗關手續費或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
4. 應交付費用
5. 重量在3公斤以上 且 收件人地址通行不便)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53.[郵件規則$52] (註: 郵局得委託<運輸業者>運輸郵件類別; 委託<他人>收送郵件類別之規定.
1. 運輸業者: <陸路、航空、水陸>
2. 他人<自然人>: <成年, 國中畢業, 身心健康>
3. 他人<郵政代辦所>: 經理人符合第2項規定, 代辦所位置<須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54.[郵件規則$53] (註: 改投及改寄之定義.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
1. 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
2. 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寄>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
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
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
55.[郵件規則$54] (註: <欠資郵件>之定義.
1.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
2. 原則上, <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56.[郵件規則$55] (註: <欠資郵件> 如何處置.
1. 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
2. <收件人拒付>或<無法退回原寄郵局>, 向寄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3. <寄件人拒付>, 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4. <國內欠資郵件 如何重送> 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 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
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
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57.[郵件規則$56] (註: <無法投遞郵件>之定義及相關規定. @-@)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
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
<退還寄件人>;
<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
<退回原寄郵局>,
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
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
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
<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
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58.[郵件規則$57] (註: <已遞交郵件>不得由郵局退回的示例. @-@)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59.[郵件規則$58] (註: <無著郵件>的定義. @-@
1. 無法投遞或不予遞送且不能退還寄件人郵件,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1個月沒人領.
2. 寄件人聲明抛棄或聲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60.[郵件規則$59] (註: <無著郵件> 如何處置. @-@
1. <無著郵件> 由郵局拆開後, 如能得知寄件人地址, 裝入封套後, 退還寄件人.
2. <無著郵件> 若為<欠資郵件>或<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 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3. <無著郵件> 由郵局拆開後, 仍無得知寄件人地址, 依下規定辦理.
a. 無價值, 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
b. 無價值, 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c. 有價值, 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d. 有價值, 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4. 簡言之,
a. <無價值>放1個月後銷燬之 或 隨時銷燬之;
b. <有價值>放3年後變賣之 或 先變賣將價款放3年)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60.[郵件規則$60] (註: 郵件<查詢期限>規定:
1. <掛號郵件> 查詢期限 <6個月>;
2. <國際快捷郵件> 查詢期限 <4個月>;
3. 逾期不提供查詢, 且不負補償責任.)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60.[郵件規則$61] (註: 郵局<履行義務責任完成>定義:
1. 依郵局規定完成投遞.
2. 由收件人領取.)
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中華郵政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者,
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告完成。
61.[郵件規則$62] (註: 收件人喪失 <請求補償權利> 要件<缺一不可>:
1. 要件1: 接收郵件時, 未當場聲明有瑕疵.
2. 要件2: 並已出據領取郵件.)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62.[郵件規則$63] (註: 郵局應補償金之期限規定:
1. 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2. 國際郵件自<查詢逾三個月>未獲結果, <寄件人可聲明先領補償金>, 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 再退還補償金給郵局)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
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63.[郵件規則$64] (註: 郵局應補償金額之規定:
1. 除<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外的<掛號遺失> <= {搞丟掛號}
a. 國內掛號: 每件 575 元
b. 國際掛號: 每件IMF特別提款權 30 單位
c. 國際掛號印刷物: 每袋IMF特別提款權 15 單位
2. <報值、保價>的<掛號遺失> <= 搞丟<報值、保價>
a. 依實價補償, 補償上限<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3. <掛號>未依郵局規定遞送 <= {未依規定遞送}
a. {補償全部資費}, 但<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4.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 <= {因郵局過失, 未依時間送達}
a. 限時、國內快捷: 補償全部資費的100%, 但<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b. 國際快捷: 補償全部資費的50%, 但<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5. 寄件人可以不要補償金, 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掛號、報值、保價>.
#注意# 唯獨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 不能要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30 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150 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64.[郵件規則$65] (註: <包裹、快捷> 遺失應補償金額之規定:
1. <國內包裹、快捷> 遺失
a. 以重量計: lower 5kg(575元), between 5-10kg(865元), greater 10kg(1155元)
b. 以尺寸-長寬高合計: lower 60cm(575元), between 60-90cm(865元), greater 90cm(1155元)
2. <國際包裹、快捷> 遺失
a. 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每件 40 計算單位> 及 <按實重每公斤 4.5 計算單位>, 混合計算其數額
3. <實價 低於 補償金額>時, 按實價補償之.
4. 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六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六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九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按實重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65.[郵件規則$66] (註: 國際掛號函件 <掛號, 包裹, 保價> 因遺失而<未獲補償金>之退還資費規定:
1. 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寄件人>得<請求退還其已付各項資費>.
2. #注意# 保價費用無法退還其已付各項資費.
推測1: 詳[郵$31], "<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可以請求補償", 此推測有問題, 因為已無法獲得補償.
推測2: 郵局代為寄送 <保價郵件> 責任很重, 應將<保價費>視為必要手續費, 而無法退還很正常.
3. #注意# 可獲得資費補償的郵件, 依[郵件規則$64]第五項規定, 一樣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
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66.[郵件規則$67] (註: 國內掛號函件 <掛號, 包裹, 保價, 報值, 快捷, 代收貨款郵件>因 <遺失而可獲補償金> 之退還資費規定:
1. <掛號, 包裹, 快捷, 代收貨款郵件>給予補償時, 並退還資費.
2. #注意# <保價, 報值郵件> 給予補償時, <保價費及報值費不予退還>.)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67.[郵件規則$68] (註: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 取得受領補償人對相對人之權利移轉; 權利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1. 郵件遞送延誤, 補償全部資費的100 或 補償全部資費的50 [郵件規則$64]
2.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 補償全部資費 [郵件規則$64].)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除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外,
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
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68.[郵件規則$69] (註: 郵局補償依據, 其他損失或損害的排除條款)
郵件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規則規定補償;
因上開事由所致之其他損失或損害,不予補償或賠償。
=第 七 章 附則=
69.[郵件規則$70] (註: <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 由郵局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 其他資費可由郵局自行訂定 [郵$14])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70.[郵件規則$71] (註: 郵件處理規則的實施日期92/01/01)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023-01-23 大年初二, 花了3天時間看完條件並完成整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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